在“兩山”理念的科學指引下,我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不斷優化進步。在這個過程中,法治始終是貫穿其中的核心驅動力
今年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也是我國啟動國家公園體制改革十周年。十年砥礪,山河為證:南疆雨林,猿啼入韻;北國雪嶺,虎嘯生風;巴蜀竹海,熊貓隱翠;三江源頭,千湖復春。一幅幅天人和諧、萬物共生的壯美畫卷,正是對“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最有力印證,也是對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偉大成就的最生動詮釋。
“兩山”理念作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是我們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根本遵循與行動指南,它深刻揭示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內在統一性,在實踐中展現出改進現實、推動變革的澎湃偉力,并于“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這一重大任務上得到最直接深刻的體現。深入剖析“兩山”理念如何具體指導生態保護和修復實踐,對持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兩山”理念的提出首先帶來的是一場關于生態保護和修復的認識論革命。它從本質上扭轉了長期存在的發展與保護相對立的思維定式。過去,一些地方在發展過程中,將生態保護視為經濟增長的包袱,導致資源過度消耗、環境持續惡化等嚴重問題。“兩山”理念則高瞻遠矚地指出,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由此完成從被動“成本”到主動“投資”的認知轉變,并被賦予服務國家發展全局的戰略意義。
思想的深刻變革,必然要求制度的剛性支撐。“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這為“兩山”理念的實踐轉化奠定法治根基,我國的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全面進入法治化、制度化新階段。在此指引下,蘊含整體系統觀視角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成為核心實踐方略。這一方略要求必須摒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碎片化治理,將生態系統視為一個生命共同體進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
近年來,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流域性專門法律的出臺,正是系統治理思想在法治層面的集中體現。這些法律不局限于單一污染源的治理,而是著眼于整個流域生態系統的健康與穩定,為大江大河的休養生息和功能恢復構筑起堅實的法治屏障。而要真正落實這種宏觀的系統治理,必須牢牢抓住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這個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少數”。不久前,中辦、國辦印發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規定(試行)》搭建起覆蓋全面、權責一致、獎懲分明的責任體系,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要求“管發展必須抓環保、管生產必須抓環保、管行業必須抓環保”,進一步壓實各級領導干部在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中的法律責任。
如果說宏觀層面的系統治理明確了“保什么”和“怎么保”的頂層設計,那么在具體執行層面,法治創新則為“如何保得好”提供有效工具。其一,在司法審判功能延伸層面,創新的恢復性司法理念以“誰破壞、誰修復”為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環境司法從傳統的“以罰代償”模式向“懲罰、賠償與修復并重”的新范式轉型。各地司法機關通過創造性地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勞役代償”等多元化的責任承擔方式,將法律裁判的終點從懲罰破壞者延伸到修復受損的生態系統。此類司法創新不僅直接彌補了環境的實際損害,更能通過破壞者的親身參與,起到更深刻的警示教育作用,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生態效果的統一。
其二,在經濟激勵機制創新層面,為破解“利用者受益、保護者吃虧”的長期難題,具有創設性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應運而生。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態保護補償條例》正是將“受益者付費、保護者獲償”的核心理念從政策倡導全面提升為法律制度的關鍵舉措。該條例系統規定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多元化路徑,為各類補償方式的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這一機制旨在將生態保護的成效精準地轉化為可預期的經濟收益,從而深刻調和保護與發展的利益沖突,并以制度的確定性激發全社會的保護動力,讓守護綠水青山成為價值明晰的自覺行動。
在“兩山”理念的科學指引下,我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不斷優化進步。在這個過程中,法治始終是貫穿其中的核心驅動力。值得關注的是,今年公布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在生態保護編中設置“生態修復”專章,正是對過往探索成果的系統性集成與法典化升華。但這并非終點,而是新的起點。面向未來,法治既要為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立規矩、明底線”,更要以精細的制度設計在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之間“搭橋梁、賦動能”,最終構建起保護與發展相互促進的內生動力機制,為“兩山”理念在新時代的壯闊實踐中筑起更為堅實的法治基石。 (作者:秦天寶 系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